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於2013年1月20日發布了有關《貸款真相法》(第Z條)中關於二胎房貸貸款發起人補償要求的最終規則。最終規則實施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對貸款發起人補償提出的要求和限制;貸款發起人的資格,註冊或許可;存款機構的合規程序;強制仲裁;以及單一保費信用保險的融資。我將集中討論新修正案將如何影響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代理貸方。

僅有一些實際變化,但是您可以告訴我們,決策者這次重視我們行業的投入。最戲劇性的變化是抵押經紀人進行借款人支付的貸款並能夠補償其貸款人員的能力。對高雄汽車借款經紀人來說,雙重補償的禁令仍然有效,這使得它們與同行相比缺乏競爭力。我們的政策制定者不願做出任何決定就讓它開始發生,而他們已予以糾正。唯一的問題,它要到2013年1月才生效。

包括退休計劃的說明。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允許向員工退休計劃供款。現在很清楚。是的,抵押貸款發起人現在可以製定退休計劃,而不必擔心違反聯邦法律。根據IRS的規定,雇主現在可以為其僱員制定指定的稅收優惠計劃。

此外,一些規定還包括基於利潤的非遞延補償金。它基本上允許獎金高達貸款員總薪酬的10%。

以下是所有更改的明細:

注意:發起人被定義為貸款員(接受申請並談判條款的人)和抵押經紀人(不從自有資金或倉庫行提供貸款的實體),而不是存款銀行僱員或代理貸方。

記錄保留

通訊員:要求保留從交易之日起三年內有關支付給您的信貸員的所有補償以及信貸員補償協議的記錄。

經紀人:要求保留一段時期內支付給您的貸款人員的所有補償,貸款人員的補償協議,從您的投資者那裡獲得的補償,您與他們之間的協議,從消費者或其他人那裡獲得的補償(借款人支付的交易)的記錄自交易之日起三年內。